對于違反考試紀律的學員,按照以下條例給以相應的處罰:
一、駕駛人在1個記分周期內,累計記分未滿12分的,向交警部門申請參加維護交通秩序(主要是路上執(zhí)勤)活動的,每執(zhí)勤4小時可減少記分1分。
二、機動車有3次以上違法記錄,交警部門告知后,車主、使用人、管理人沒有接受處理并交納罰款的,交警可扣留車輛,直至處罰決定履行完畢才能領回車輛。
三、施工車輛或渣土車的駕駛人,在1個記分周期內有3次以上違法記錄的,交警可扣留車輛,對駕駛員處以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。
四、初次申領駕駛證的,應當參加交警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和實踐活動,累計時間不少于32小時。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在駕駛技能學習期間飲酒后駕車的,已通過的科目考試成績無效,同時取消該次學習資格。在駕照考試中作弊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的,已通過的科目考試成績無效,同時取消該次考試資格,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。
五、駕駛摩托車從事非法客運,由交警部門收繳車輛,對駕駛人處以1000-2000元罰款,并吊銷駕駛證。對于非法拼裝、改裝或者從事非法客運的非機動車,扣留后一律收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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